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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COVID-19肺炎流行期间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府发〔2020〕43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局,省直直属单位:

受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一些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困难,残疾人生活、康复、就业和护理等基本服务受到很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缓解疫情给残疾人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完善残疾人基本服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疫期间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一,促进残疾人就业

1.加大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在疫情期间,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补贴和激励政策不受年限限制。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就业项目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为创业和就业提供补贴。残疾人自己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贴。所需资金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安排。符合条件且毕业当年有意愿积极工作创业的残疾毕业生,将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的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鼓励残疾人申报和充实人民商业担保贷款,并按要求享受贴息支持。发展适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重度残疾人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按程序重新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的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2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期满后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从就业补贴基金中列支。支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鼓励发放盲人按摩券。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3.加强就业服务保障。实施残疾人常住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介绍、职业评估等服务。主动帮助失业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并申请失业保险和失业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产品和辅助就业产品纳入消费扶贫产品目录,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参加辅助就业的残疾人的报酬不包括在家庭收入中。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是减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负担

4.降低租金成本。对租赁国有商业房地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租金将减免三个月;对于租用其他营业用房,支持各地研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业主(房东)降低租金。

5.补贴运营成本。电、气、水等。机构运行所需费用分期延期,延期支付期间实行“不停息供应”措施,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偿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6.降低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2月至4月,残疾人服务机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减半征收;从2月到6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将把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个人缴费不减。对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救助政策后,今年仍难以缴纳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延期付款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免交滞纳金,延期付款期限至2020年底。企业性质的参保残疾人服务机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人员,返回标准根据当地每月失业保险费和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是调整和落实残疾人服务保障相关政策

7.调整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使用的限制。对于符合康复援助标准并于2020年2月至12月从残疾儿童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机构规定的康复培训完成时间已从不少于9个月(每月22天)调整至不少于5个月(每月22天)。创新儿童康复服务模式,将在线康复训练指导纳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模式。对仍在提供服务的残疾儿童指定康复机构,应根据其服务情况立即拨付项目资金。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8.实施机构补贴政策。在流行病期间,“残疾人之家”、托儿所和辅助就业机构以及参加辅助就业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获得适当补贴。对于那些已经接受服务的人,严重残疾和三、四年级的精神和智力残疾者,由于流行病的影响,他们通常不能去“残疾人之家”,补贴是按照各地日托服务的标准执行的。

9.保证“两个补贴”的正常分配。在疫情期间不能及时申请残疾评估且未取得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在申请残疾鉴定后向乡镇(街道)“两补贴”受理窗口申报。伤残证明办理成功并符合要求的,可从申报时间开始计算“两补贴”的申请时间。

第四,做好服务协调和保障工作

10.加快恢复工作和生产。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恢复生产和服务机构办学等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申请复学和再培训。具有医疗资格的按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执行,具有学历的按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执行。尚未取得医疗或者教育资格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托儿所、残疾人之家和盲人按摩机构,由残疾人联合会根据需要协同当地防疫指挥部门实施。残疾人服务机构名单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1.增强工作凝聚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并加强走访和必要的帮助。同时,要加强部门合作和联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因地制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保障基本民生底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标题:江苏省关于做好COVID-19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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