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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下午,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

《条例》规定:

个人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

拒不听劝阻的,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按前款规定应罚款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处罚。

混合收集和装载是一个被各界强烈反映的问题。《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分类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生活垃圾可分为四类,即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房垃圾,也称为湿垃圾,是指易腐的家庭垃圾,主要包括蔬菜、树叶、果皮和果核、剩菜和家庭生产的废弃食品;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蔬菜、水果和垃圾、腐肉、废弃肉和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由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

标题: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南京个人将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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