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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下午,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

如有违反,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南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的责任人。在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不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个人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

拒不听劝阻的,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按前款规定应罚款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处罚。

混合收集和装载是一个被各界强烈反映的问题。《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分类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居住区和农村居住区实行生活垃圾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点集中投放的实施方案,并经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负责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设立固定的桶装站,用移动收集运输车辆收集运输,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集中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和投放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产者的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

标题:如何处罚南京垃圾分类(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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