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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和指导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规定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追究终身责任。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决策事项的五个方面适用于新措施,包括制定与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和应急决策均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办法》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告、实施和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逐一明确相关程序和规范性要求。例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或者有较大分歧,可以举行听证会等。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办法》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采纳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和访谈进行宣传和解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预期效果明显达不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决策后评价。决策后评价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其他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失误严重,或者依法及时决策,拖延时间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追究其终身责任,并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其他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相关工作的单位不履行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拒不履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或者隐瞒、谎报或者遗漏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标题: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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