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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江苏)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为食品生产经营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国(江苏)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中国南京(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举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举报,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中国(江苏)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审批、管理、发放和信息公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负责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接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行使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
举报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人,能够提供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证据或者线索,并协助调查。
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和网络举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先问后负责”的原则,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第八条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申报和受理。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报告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给予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报告单奖励只奖励一件事。如果其他单位收到相同的申报项目,奖励将不再重复。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提前掌握举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核实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审判。
如果最终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如发现其他违法事实,奖励金额不计算为其他违法事实。
第十一条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报告;
(三)举报人以引诱、欺骗、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并予以举报;
(四)申报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影响产品食品安全、不会误导公众的缺陷;
(五)内容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的程度和有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是:
(1)一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详细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的,按罚款金额的5%-8%(含)给予奖励,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2)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一致的,按罚款金额的3%-5%(含)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
(三)三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或线索,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一致的,给予罚款、没收金额1%-3%(含)的奖励,计算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举报案件不涉及罚款金额,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可酌情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已被有效制止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酌情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决定作出后,奖励金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已提前给予的奖励予以扣除。
举报人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新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审核后,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需要奖励的,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确定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填写《中国(江苏)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报新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经审议批准后,举报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移送的,作出最终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向司法机关立案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如果您未能在期限内领取奖金并能说明原因,您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举报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内容、报酬等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申报材料,冒领奖金;
(二)对举报事项不认真核实和调查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举报人逃避调查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江北新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江北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担保。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从其规定。如果相应条款所依据的上级法律被废除,相应条款应自动被废除。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地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原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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